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郴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驻郴州市X路电信局院内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协会会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郴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于2008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装修办公室,出具了借条,并承诺收到2009年会费就马上偿还原告借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在2010年2月9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万元整,余款1万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以后都不得追究。
二、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财产保全费435元,合计8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周崇高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