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叶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某,株洲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叶某、朱某诉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某、叶某、朱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叶某、朱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叶某、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朱某、叶某、朱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