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刘××,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
原告石某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2001年1月18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三个女儿,长女叫袁×、次女叫袁××、三女儿叫袁××。自结婚以来原、被告经常打架闹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请求离婚。
被告袁××辩称,同意离婚。但三个孩子全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付孩子抚养费,同时原告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某要求离婚,被告袁××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所生孩子长女袁×、次女袁××、三女儿袁××由被告袁××抚养,原告石某一次性付三个孩子抚养费70000元(当庭兑现);
三、家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四、家庭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