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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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滥伐林木、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37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张X芝承包的罗山县武警中队渔塘埂上的杨树153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085立方米。2011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陈某以同样手段将购买罗山县X组蔡X国的杨树258株擅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7.6407立方米。2011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以同样手段,再次将购买罗山县X组殷X芝的杨树95株擅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0.8677立方米。二、2010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不到案。2010年12月被公安机关依法网上追逃。2011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谭X、罗X、王X成等人到罗山县X组对该组网上追逃人员陈某进行抓捕,遭到被告人陈某及陈X祥、吕X庆(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围攻殴打,抢走手铐及钥匙,撕毁法律文书拘留证,致使陈某在逃,手铐及钥匙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滥伐林木罪。

(一)、2010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雷X亮承包的罗山县武警中队渔塘埂上的杨树和杂树153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1.085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X芝2010年2月1日证言:我丈夫叫雷X亮。我的树种在罗山县化肥厂南边我承包的县武警中队的渔塘埂上。前几天,我正在高速公路X路,碰见一个树贩子,我也不知他叫啥名字,他的手机号是(略),我就将我承包的树卖给了他。我们讲好我只得2000元钱,其他一切手续我不管。这些树是杨树和杂树,估计有一百多棵。买树的人前天开始砍树,今天砍完的。

2、证人李X继2010年2月1日证言:我是一个司机。刚才我在罗山县化肥厂南边的一个渔塘边上,用我的牌号为豫S-x号蓝色三轮车为陈某远装树。树是陈某远买的。我今天下午才装头一车,装的是树丫子,准备拉到淮河林业出售。

3、证人吕X庆2010年2月1日证言:我刚才帮楠杆的树老板陈某远砍树。砍树的位置是龙山乡X村化肥厂南边一个水塘埂四周。我们从前天中午开始砍的。砍的都是杨树。我负责砍树丫子。我们砍的树全堆在公路边。我们一共五个人帮陈某远砍树,我、开车姓李的司机,还有张X德、李X海、杨X华。我们的工钱每人每天70元钱。我不知道陈某远有没有砍伐许可证,也不知他买的谁的树。

4、证人张X德2010年2月1日证言:陈某远请我帮他砍罗山县化肥厂南边水塘埂上的杨树和杂树。我负责掌油锯。汽油锯是陈某远的。

5、被告人陈某2010年2月3日供述:我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女的手里买了罗山县化肥厂南边一个渔塘埂上的树。渔塘听说是县武警中队的。这个女的的丈夫叫雷X亮。他是龙山乡X村人。我买来后自己找了张X德、李X继、吕X庆等五人砍的树。我一共砍了一百多棵,有杨树和杂树。我砍树没办理采伐许可证。

其2012年2月26日当庭供述内容与2010年2月3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2010年2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运输工具、砍伐工具、现场的照片在卷。

7、被砍伐林木的鉴定报告、鉴定委托手续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告人陈某砍伐树木153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21.085立方米。其中砍伐杨树为147株,立木蓄积为20.5789立方米;砍伐杂木6株,立木蓄积为0.5061立方米。

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罗山县中队关于陈某砍伐的该中队渔塘四周的树木为承包人雷X亮个人所有的证明在卷。

9、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罗山县X区县的证明在卷。

10、被告人陈某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在卷。

11、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1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二)、2011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罗山县X组蔡X国的杨树258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7.640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X芝2011年8月15日证言:我丈夫叫蔡X国。今年四、五月份栽秧的时候,我将我房屋东边的杨树卖给了一个叫久远的人。这些杨树一共卖了700元钱。卖树没有合同,我净得钱,其他我不管。树也是在这个期间砍的,蔡X国还给久远帮了两天忙,久远付我们每人每天80元工钱。砍树用的是汽油锯。树砍了以后,一共运了三车。

2、证人汪X兵2011年8月10日证言:今年春上,具体时间记不清,陈某请我到楠杆镇X组蔡X国(蔡老五)房子东边运杨树。我到现场时,陈某带的工人已经将树全部砍倒。我一共拉了两车,一车树干,一车树丫子。陈某付了我200元车费。

3、证人张X德2011年8月12日证言:今年四、五月份,我在楠杆镇X组帮陈某砍过一批杨树。一共砍了两天。树是陈某买蔡老五(大名我不知道)的。这批树装了两车,是我乡环卫所姓汪的开车拉的树。当时砍树时还有蔡老五和他的一个哥哥帮忙。我帮陈某砍树的工钱是每天110元。

4、被告人陈某2011年9月2日供述:今年春上,我以700元钱的价格购买并砍伐了我乡X组湾东边蔡X国(小名蔡老五)的杨树。杨树是蔡X国的妻子卖给我的。我们谈的是她将树卖给我,我付她700元钱,其他事情她不管。我买的这些树百分之七十是干死的。我砍树时请我乡X组的张X德帮我掌锯;蔡X国和他老三扛树;汪X兵用他的三轮车运树。这些树一共砍了两天。砍的树卖给淮河林业了。

其2012年2月26日当庭供述内容与2011年9月2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5、2011年8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在卷。

6、被砍伐林木技术鉴定报告、鉴定委托手续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告人陈某砍伐杨树258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7.6407立方米。

(三)、2011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罗山县X组殷X芝的杨树95株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0.867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殷X芝2011年8月12日证言:大概十天前,我将我湾(楠杆镇X组)后院老稻场我栽的杨树(该批杨树是2004年栽的)卖给了陈某。当时谈的价钱是以6000元卖给他,办手续和砍伐等一切我不管。大概五、六天前,陈某来砍树,砍了两天,砍有一半就没砍了。他请的砍树的和运树的人我都不认识。

2、证人陶X宽2011年8月12日证言:上个星期六、星期日,我帮陈某在我乡X组砍伐了一批杨树。当时我们是用陈某的汽油锯砍的。陈某每天付我80元工钱。一共砍了两车树。树是叫金运的人拉走的。

3、证人程x年8月12日证言:我小名叫金运。上个星期六和星期天,我用我的三轮车帮陈某从楠杆镇X组运了两车杨树。陈某在凉湾组一共砍了两车树、一车树丫子。两车树已经被我运到大林卖掉了。树丫子还在现场。我的车一车可以装四、五吨树。我运一车树陈某给我160元钱。

4、证人周X强2011年8月12日证言:我在楠杆魏某村X组帮陈某砍过树。砍树的还有周X、我村的陶X宽、陈某的姨佬。当时一共运了两车杨树。

5、证人周x年8月12日证言与证人周X强2011年8月12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陈某2011年9月2日供述:大概一个月前,我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我乡X组的姓凉的杨树,这批树我只砍了一半,其他的我没砍。当时我和卖家谈的是他净得6000元钱,其他的他不管。我请我乡X组的陶X宽掌锯,周X强、周X、我姨佬和另外一个人扛树。这批树我砍了两天。树都是用我的汽油锯砍的。程X帮我将树运到大林卖掉的。我砍楠杆镇X组湾东边蔡X国的杨树和魏某村X组的姓凉的杨树都没有办理砍伐手续。

其2012年2月26日当庭供述内容与2011年9月2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7、2011年8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在卷。

8、被砍伐林木技术鉴定报告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卷,证明被告人陈某砍伐杨树95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0.8677立方米。

二、妨害公务罪。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陈某经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多次传唤不到案。罗山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30日决定对陈某拘留,并上网追逃。2011年1月6日下午17时许,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谭X、罗X、王X成、张X等人到罗山县X组,对陈某实施抓捕。陈某及陈X祥、吕X庆等人围攻殴打执法民警,陈X祥、吕X庆(二人已判刑)等人阻止带走陈某。陈X祥、陈某、吕X庆等人在围攻殴打过程中,将民警罗X打成轻微伤;抢走民警的手铐及钥匙,手铐及钥匙现仍下落不明;撕毁法律文书拘留证;并且导致陈某脱逃。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8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x年1月7日陈某:昨天下午五点钟左右,罗山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中队人员胡X伟电话报告称在罗山楠杆街垃圾处理场发现网上追逃人员陈某(乳名陈某远)。陈某是2010年2月份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不到,2010年12月30日被上网追逃。我们到罗山县公安局办理了拘留手续后,我局的谭X副局长带领我、王X成、张X共四人开着警车到楠杆街东头垃圾处理场去拘留陈某。当时我们都穿着警服,到达时天已黑了,有六、七人在那儿烤火。我走在前面喊陈某过来。王X成上前拉住陈某的右手,张X从背后抱住陈某的腰叫陈某上车,我拉住陈某的左手。旁边的人问干什么。我说我们是公安局的。这时一个约40岁左右的嘴唇边有一个豁印的人(陈X祥)来扯我。我已将陈某的左手铐住了。这个人说不管什么公安局的,边吆喝边掰我的手。另有一个人也来掰我的手。我说:“你们要配合,我们是公安局来执法的。”谭X副局长出示了工作证。湾里的人听到争吵也都围观上来。争扯中,这两个扯手铐的人把我的手扯出血了。那个嘴上有豁的人让我把陈某的手铐解开,并让跟他一块儿的人把我拉到湾里去,还将我的脖子抓住,往湾里拖,把我的脖子抓出了血。我局执法中队的胡X伟几个人来劝解。这个嘴上有印的人照我小腹踢两脚,陈某对我裆部踢一脚。我见事态扩大,在问过谭X后准备打开手铐。我将手铐的钥匙刚插上去,那个嘴上有豁的人将钥匙抢过去打开手铐。我要嘴上有豁的人把手铐和钥匙给我,他不给。陈某见谭X在打手机,就去抢手机,手机被打掉。谭X拿出拘留证,陈某抓过拘留证撕成两半,并对谭X打两拳踢一脚。在我将陈某铐住后几个人来撕扯我的过程中,有一个20多岁的瘦矮个年轻人来了,陈某指着谭X要这个年轻人面倒谭X。那个年轻孩就跑过去跟谭X撕巴。我左手小指、脖子和下巴有伤,小腹及肚子疼痛。后来我局的刘局长到现场,陈某他们都跑了。我被送到楠杆医院,后转到罗山县中医院。

2、被害人谭x年1月8日陈某:我们刚走时,天还没黑,能看清,撕巴一会儿天黑了,但能看得到人,我开的豫x号警车停在现场,警灯一直开着。罗X和王X成一人抓住陈某远的一只手,罗X用手铐铐住陈某远的一只手,然后上来两个40多岁的人,一人抱住一个民警抓久远的手,并动手打和踢了罗X和王X成。罗X刚把钥匙插入手铐,也可能他打开了,就被那个穿灰褐色褂子的人抢走了,随后那人把手铐及钥匙给了另外一个带帽子的40多岁的人。我在向陈某远解释时,拿拘留证给旁边的人看,被旁边的一个40多岁的人抢过去,拘留证被撕掉了,因为人太多,没有在意具体是哪个人撕的。

3、被害人王X成2011年3月1日陈某:我和罗X一人抓住陈某的一只手把陈某往警车上拉,陈某挣扎不去。这时跟陈某一块的穿蓝色制服的瘦瘦的40多岁的男子,上前抓我捉陈某的手,另外一个豁嘴的人一直扯罗X的手。僵持了10多分钟,陈某一直带不上车,结果陈某挣脱。这时湾里人越来越多,陈某挣脱后冲到谭X面前,并对上前来的一个20多岁的年轻孩说:“把谭X面倒。”说完就踢了谭X一脚,谭X往后倒时将一辆电动车弄倒了。我去看电动车,嘴上有豁的人、那个年轻人、穿蓝色制服的人将罗X围住,要手铐钥匙,并将罗X往湾里扯,在扯的过程中,对罗X进行殴打。我就去将罗X往转扯。那个年轻人踢住我大腿。他们又将罗X和谭X围住了。具体咋样打的我们没有看到。后来谭X拿出电话报警,陈某就抢掉了他的手机。手铐和钥匙被他们抢走了。我没有看清是谁撕了拘留证。我的腿被踢,手被掰疼了。

4、被害人张x年2月4日陈某:罗X刚把钥匙插入手铐,一个嘴上有豁的人就一把抢过手铐钥匙,打开手铐。罗X要手铐和钥匙,那嘴上有豁的人不给,却递给了一个穿工作服的40多岁的人。穿工作服的人和陈某后来又打了谭X,陈某叫一个20岁年轻人“面倒”谭X,那年轻人打了谭X头部。陈某还将谭X的手机抢掉了。

5、证人胡X伟2011年1月7日证言:昨天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我和执法队员胡X、谢X兵、左X军、万X俊五人在楠杆垃圾处理场发现了滥伐林木,就跟着司机去找货主,碰到一个姓陈某木材贩子,他说是他的一个弟兄砍的,要求私下解决。我们就跟森林公安联系,森林公安的人问是谁在那儿,我说是陈某,小名久远。森林公安说他是网上在逃人员。大约5点多钟,森林公安的警察谭X带着张X、罗X、王姓民警过去了。他们开着警车,穿着警服。我在我们车上看询问笔录。一会儿我的队员过来喊我,说森林公安来人了,正在撕巴。我赶紧到现场,见到一圈人围着殴打罗X,罗X用手还将陈某扯着,其他人将陈某往湾里扯。陈某一只手戴着手铐。围着的人要罗X打开手铐。谭X怕事态扩大,就让打开陈某的手铐。罗X刚把钥匙拿出来,一个嘴上有豁的人把钥匙和手铐抢走了。抢走后给了一个穿蓝色制服的40多岁的男子。陈某用脚踢了罗X的下身。其他人就开始围着打谭X,将谭X打倒。陈某踢了谭X几脚,打了谭X面部。另外一个年轻孩也踢了谭X。嘴上有豁的人在看拘留证的时候,把拘留证抢撕了,那一半还被他抢走扔了。

6、证人谢X兵2011年1月7日证言:手铐钥匙被豁嘴的人抢走了。手铐被穿蓝袄的40岁的民工抢走了。

7、证人左X军2011年1月7日的证言:谭X刚掏出拘留证,就被嘴有一个口子的人抢走撕破了。手铐被嘴上有口子的人抢走后,给了那个肚子上有伤迹的40多岁的人了。

8、证人张X德2011年1月14日证言:那天下午2点多,陈某三哥打我手机,让我到楠杆垃圾处理场旁边去装树。我们正在装树时,罗山县林业稽查的人开车过来了。他们不让我们继续装车。陈某跟林业稽查的人说话。一会儿天黑了,我看见一辆森林公安的警车亮着车灯过来了。我们在烤火。穿着制服的森林公安的人去抓陈某。两个警察将陈某的一只手铐住了往警车上带。久远不去,双方厮巴起来。和我一起放树的还有三人就过去帮忙脱架。一名森林公安的警察被人推了一把,那警察把我的电动车弄倒了。后来赔了我20元钱。

9、同案犯陈X祥2011年1月7日供述:昨天下午5点多,天也黑了。我从渔塘逮渔回来,看见有五个民工在我家门口放树,他们在烧火烤,陈某也在那儿。陈某同几个穿服装的好像林业的人在闲聊。我回去换衣服,听见有人吆喝:“久远,你又搞这样的事。”我出来看见一个穿制服的人用手铐铐住久远的一只手并拉他,我跑过去抓住手铐不让拉。说:“久远的手受伤了。你们不能扯。”他们仍旧扯。这时民工吕某(吕X庆)也上来,帮久远推搡。吕某也参与动手打架了,阻止将久远带走。后来僵持了一会后,那个拿手铐的人又拿出钥匙把手铐打开了。吕某把手铐抢了过去。我接过来随手给了别人,具体给谁了不清楚。参与阻止带走陈某的人有我、吕某、还有一个姓张的干活民工。带陈某走的那个人身上的伤是陈某和吕某两个打的。陈某是我老幺。我知道他犯过放树的事,我不清楚具体处理没有。我知道来带陈某的人是警察,也知道是他们的工作,我当时只是不想让人把人弄走,就在我这里处理。

10、同案犯吕X庆2011年8月1日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大概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到楠杆镇X组找陈某要我的工钱。我到陈某家不久,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三个穿警服的森林公安,在陈某头(陈X祥)家门口将陈某铐住,先铐一只手,陈某不让铐,我也上前说不能铐走。后来湾里来了好多人,陈某头硬起来了,叫警察打开手铐。后来警察把手铐打开了。陈某就走了。手铐是陈某的二哥陈某头拿的。我当时将警察拽住,不叫将人带走。我知道这是妨碍公务。

其2011年8月4日供述:我当时问警察有手续没有,其中一个民警拿了一张拘留证,我接拘留证时旁边很多人推搡,我接的时候一下子把拘留证扯破了。

11、被告人陈某2011年11月25日供述:去年腊月一天下午四点多,骑着摩托车回楠杆魏某村X组。我到陈X祥门口,看见有好多放树干活的人,还有森林稽查的人在那儿。我就在干活的人旁边烤火。过了一会儿,森林公安的人开着一辆警车过来了,下来几个民警,穿的警服。我认识罗X、谭X两个人,其他两个民警我认不清。我见他们四人下车,好像罗X喊我问:“久远呢”我就说:“我在这坐着。”罗X就过来了,他的手掂着一副手铐。罗X用手铐铐住我的一只手,让我到车上去。我说我的右手出车祸受伤了不能铐。这时旁边又来了几个人,他们也阻止森林公安的人铐我,中间发生了撕巴打架。我踢了罗X一脚。后来人越来越多,罗X就把手铐打开了。后来我就趁混乱到公路边坐车走了。参与打架的有陈X祥、吕X庆,后来还有我侄子银春。当时我听陈X祥说“他也没犯法,你们凭啥铐他”他们具体怎么撕巴我也记不清了,就是阻止森林公安的人铐我,不让带走我。我因为中午喝多了,记不清拘留证的事。我也不清楚手铐和钥匙被弄到哪里去了。2010年,我因交通事故在潢川住院,森林公安通知我去,我当时去不了。出院后,我没有主动到过森林公安局。

其2011年8月8日供述:我今天来主要反映我滥伐林木的情况;还有我今年1月6日下午森林公安找我时发生打架的事。

其2012年2月26日当庭供述内容与2011年11月25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2、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伤)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在卷,证明被害人罗X外伤系钝器损伤,其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13、罗山县森林公安民警谭X、王X成执法时被人殴打后的照片在卷。

14、陈某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卷,证明陈某因2010年1月30日至2月1日因滥伐林木21.085立方米,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后拒不到案,罗山县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0日对其签发拘留证,并上网追逃。

15、罗山县公安局楠杆派出所、楠杆镇农业中心关于多次配合罗山县森林公安局到陈某家中传唤,陈某均未到案的证明二份在卷。

16、被撕破的罗山县公安局罗公森拘字(2010)X号拘留证副本在卷。

17、被告人陈某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1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到罗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18、本院(2011)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同案犯陈X祥、吕X庆均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1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森林公安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妨害公务犯罪中,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2010年1月30日至2月1日滥伐林木及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2011年四、五月份及八月初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七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方平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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