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李明担任记录。
原告诉称,被告唐某于2007年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0年2月6日被告唐某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并约定了壹分的月利息。被告唐某于2010年12月29日已还伍仟元给原告,下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唐某给付原告欠款贰万伍仟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所欠原告的钱是实,但现在做生意不景气,原告能不能适当少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黄某欠款贰万贰仟元整,逾期未付清,则偿还原告黄某贰万伍仟元及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被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韩新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