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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国门酒店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国门酒店,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汇友花园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丹东国门酒店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丹东国门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上诉人丹东国门酒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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