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国门酒店,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汇友花园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丹东国门酒店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丹东国门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上诉人丹东国门酒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