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姜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王×。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和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原告姜某与被告王×同学相识,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3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不同,因家务琐事经常吵嘴打架,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且时常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讼请求: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确定孩子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因家庭琐事,双方偶有吵嚷现象,对于错误自己愿意改正,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又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证以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原告姜某与被告王×属同班同学相识,2008年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3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有吵嘴打架的现象,为此原告涉诉本院请求: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确定孩子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王×属同学关系认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有小孩,婚姻基础良好,足见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浩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