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慕乔,辽宁东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上诉人沈阳世博东方经典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