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茶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茶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诉请撤销的《枣市X村退耕还林面积核实报告》系茶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茶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是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和技术鉴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该队根据陈某的委托并收取其评估费所作出的《枣市X村退耕还林面积核实报告》是评估行为,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原审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程序问题的证据认证正确,但对涉及实体处理的证据进行认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某斌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敏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