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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夏XX,女。

被执行人王XX,男。

本院2011年11月10日受理夏XX依据(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959.8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回家,无固定经济收入,博望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王XX家庭困难,属农村困难家庭户,加之,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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