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XX,男。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谢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打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