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关于胡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胡某已全部将标的款3000元取走,执行费50元,减免收取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先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