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邓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刘四新,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6月26日、27日,被告谢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并口头约定于当年年底偿还清,逾期被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诉称,借款属实,被告愿意分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3万元,其中限2012年6月16日前谢某以桂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高飞平名义承建的六合烟草站仓库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款项到位时支付20万元;余款23万元限在谢某以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余田某烟草站仓库的土建工程、烟叶收购周某库工程的工程款到位时全部支付完毕,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9月9日;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982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捺印,本调解协议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春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