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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绥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毛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富强、马某、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伙同一个绰号叫“母鸡”的四川人(在逃,身某不清)从电力局家属院建筑工地翻墙进入绥德县X区,后毛某甲踩在“母鸡”肩上,利用该小区天然气管道攀爬进入三号楼三单元X室,将受害人白××的一台康柏笔记本电脑及现金1620元盗走。后二人回到居住的转盘招待所,当日上午10时许二人坐车到西安,由“母鸡”负责将被盗的康柏笔记本电脑以7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康柏笔记本价值3168元。

2011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再次伙同“母鸡”从电力局家属院建筑工地翻墙进入绥德县X区一号楼车库顶,毛某甲利用外挂空调及二楼防盗窗,攀爬进入一号楼四单元X室,“母鸡”站在车库顶接应。毛某甲进入该室后将受害人张××的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数码相机及95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坐车到西安,由“母鸡”负责将索尼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出、将佳能数码相机以3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的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4674元,佳能数码相机价值1335元。

2011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从电力局家属院建筑工地翻墙进入绥德县X区,利用小区内天然气管道,攀爬进入一号楼四单元X室,将受害人马××在客厅沙发上裤子内的12元现金盗走。离开该室后毛某甲又攀爬进入一号楼四单元X室,将受害人刘××的“x”牌钱包(破案后追回)及钱包内存放的1900元现金、身某、银行卡等钱物盗走,后该毛某身某及银行卡丢弃在路边。毛某甲离该室后再次攀爬进入到该小区一号楼五单元X室,将受害人周××钱包内存放的3500元现金及另外一包内的三盒芙蓉王香烟盗走。当日上午毛某甲告诉其弟毛某乙他盗窃了5400元,并将1300元交由其弟毛某乙保管,又将4100元现金寄回家中。当天晚上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在其住的转盘招待所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三盒芙蓉王香烟价值75元。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在案发后退还给受害人刘××现金1700元,退还给受害人周××现金31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二人在侦查阶段亦予以供认,且有失主白××、张××、马××、刘××、周××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毛某甲就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的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领取被扣押物品清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7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甲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乙明知是毛某甲盗窃所得赃款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乙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部分退脏、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毛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海森

审判员闫磊

审判员王海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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