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会昌县人,原系会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员,潜逃期间曾某名朱某娟、陈莉。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在2004年7月6日至2004年9月5日期间,利用自己身为会昌县X区营业班收费员的职务之便,截留按规定收取电费后应当日清月结上交公司的公款154060.68元归个人使用。其中145000元用于购买地下彩票及其他开支,2004年9月7日早晨携带余下的公款9060.68元潜逃。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其主动将潜逃期间存入银行的个人储蓄28625.5元用于退赃,同时主动请求家属帮助退赃40000元,共计退赃6862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罗某、朱某、钟某乙、曾某、钟某丙证言,书证:会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职责和营业员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证明,对钟某甲的处理决定,收费员收费明细表、城区明细帐、会计记帐凭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取的钟某甲国企合同制职工身份材料、“六合彩”码报、假身份证二张、离婚登记材料、退赃罚没收据四张,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员收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5000元归个人使用、携带公款9060.68元潜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及贪污罪,且挪用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部分赃款,庭审时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钟某甲及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钟某甲违法所得85435.18元。
三、被告人钟某甲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文娟
审判员蔡朗浩
人民陪审员吴跃祥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