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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莫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莫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由审判员阳曙文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莫某和刘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莫某与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刘某恬在刘某服刑期间由莫某抚养,抚养费由莫某承担,刘某服刑期满后,刘某恬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刘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莫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洪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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