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某。
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某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被告同意离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秦某2000元生活帮助费。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新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