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
被告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朝阳独任审判,书记员袁倩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4日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周某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查明:2009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7.95‰。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拖欠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至今。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所具的借据一份和逾期贷款本息计算表一份。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周某丙自2012年5月4日起在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元,直至清偿借款本金20000及原告的电脑核心系统自动生成的利息为止。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周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