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傅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傅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