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X号。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X号。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刘xx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刘xx(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吴xx生活,其读书期间的学杂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其余抚养费由原告吴xx承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