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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耒阳市气象局局长,家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茹红胜、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耒阳市气象局欲处置其办公楼旧址等国有资产,耒阳市气象局局长即被告人刘某帮助衡阳金某源拍卖公司顺利得到了耒阳市气象局办公楼旧址的拍卖业务,拍卖成交后,衡阳金某源拍卖公司经理蒋某为感谢某告人刘某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拍卖佣金某扣款100000元,被告人刘某推迟后,收下了70000元。被告人刘某将此款交给其子用于购置私车及缴纳集资建房购房款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4月15日主动到耒阳市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70000元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金某、李某、谢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款收据、银行往来凭证、气象局干部任免文件及审批表、车票、拍卖合同及拍卖审批文件、病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耒阳市气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气象局的财产拍卖处置过程中,为衡阳金某源拍卖公司谋取利益。拍卖成交后,收受衡阳金某源拍卖公司拍卖佣金某扣款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耒阳市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虽受贿70000元,但系事后收受贿赂,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刘某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七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喻辉

代理审判员刘某钧

人民陪审员谢某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匡娟

校对责任人:匡娟印刷责任人:03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二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某章第某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某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某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某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某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十三条第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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