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陕西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皇城公馆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XX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