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
被执行人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号。
法定代表人雷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x与被执行人x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有存款。嗣后,我院依法在该社扣划了被执行人应交纳的案款5770.43元及执行费550元,共计6320.43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