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晏某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5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武汉市X区X街XX号,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某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精神,凡在租某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某、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租某的房屋位于武汉市X区X街X街XX号,该地属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景平
代理审判员刘阳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