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市X区X路X号。
被告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县X镇X村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向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0月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祝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祝某。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有些不是事实,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祝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小孩祝某(女,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朱某抚养,祝某(男,X年X月X日生)由被告祝某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三、原告婚前嫁妆全部归原告朱某所有;
四、原告朱某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借其爷爷的5300元;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向东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龙娇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