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省湘乡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女。
原审第三人廖某,男。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陈某丁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了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追加廖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了(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后,陈某丁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丁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彭某,被上诉人陈某丁,原审第三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丁、陈某丁、廖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其他事项不再有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丁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