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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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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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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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陽惠貿易有│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26日│43,645元│(略)││
││限公司│行南三重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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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陽惠貿易有│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26日│44,355元│(略)││
││限公司│行南三重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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