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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二六0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邱靜琪   文号:97年度除字第2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白俊傑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新臺幣)│││

├───┼─────┼─────┼──────┼─────┼─────┼──┤

│001│陽惠貿易有│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26日│43,645元│(略)││

││限公司│行南三重分│││││

│││行│││││

├───┼─────┼─────┼──────┼─────┼─────┼──┤

│002│陽惠貿易有│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26日│44,355元│(略)││

││限公司│行南三重分│││││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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