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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楼某与被上诉人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楼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肖伟、法官甄洁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9月18日楼某向宁某借款9.8万元,并出具欠条。楼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无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楼某偿还借款9.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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