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
杨某乙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赵正清
审判员苏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