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某X,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日,住武功县X某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查明,原告于X某年X某借用被告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摩托车报废,双方一直未作处理。被告于2011年X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一直未还。2012年X某X某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某X某原告X某借款5000元与原告X某借被告摩托车折款相抵之后,被告X某X某还原告X某借款22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某X某半承担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某
代理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