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谢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