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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谢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群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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