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又名X某X),女,X某年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X,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又名X某),女,X某岁,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被告X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X某,陕西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损害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X某X某下午,被告X某X某原告因故发生矛盾,原告以部分生活用品损坏、住院花医疗费2300余元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二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补偿1500元(调解书送达时支付);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某
审判员崔X某
人民陪审员董X某
二O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