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原告潘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明扬,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化名)、潘某(化名)与被告潘某(化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化名)、潘某(化名)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化名)、潘某(化名)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化名)、潘某(化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潘某(化名)、潘某(化名)负担。
审判长钟尧学
代理审判员黄朝晖
人民陪审员周某挚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