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舒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评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舒某、刘某丁,被上诉人湘乡市某局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彭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李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采取的送达方式系留置送达,但原审法院在送达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在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即缺席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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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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