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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某化学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元及电视机一台。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300元并发还申请人,且被执行人也将执行标的电视机归还申请人,申请人贺某于2012年1月5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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