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