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丁,(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刘某丁与申请人曹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刘某丁与申请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3月9日经资兴市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刘某丁承担5800元,从牌楼下村委会欠其工资款中抵扣。
二、申请人曹某承担42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20天付清。
三、本协议签订时,2010年8月6日申请人刘某丁向申请人曹某出具的《承诺书》作废。
四、本协议签订时,2000年元月左右申请人曹某向本村X组陈某南出具的借款10000元借条作废。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