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廖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廖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廖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1年9月10日经资兴市资兴市七里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曹某在申请人廖某住院期间已支付23400元,另申请人廖某住院期间的费用全某由曹某承担;
二、申请人廖某出院后,申请人曹某应承担申请人廖某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累计12000元,申请人廖某不得以任何再向曹某需要支付支付其他费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