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丁,(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刘某戊,(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刘某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某丁与申请人刘某戊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0年12月31日经资兴市资兴市七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刘某丁负担医疗费200元,其余费用由申请人刘某戊自行负担(含误工费、营养费);
二、申请人刘某丁所负担费用由柏树村村委转交,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2天内转交;
三、双方因地基使用权未解决的超生子女土地使用权份额问题由双方提交柏树村X村委协调解决;
四、双方自本协议签字、款项交付后,双方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双方不得另起事端,不得再发生类似打骂行为,否则由造成纠纷,引发矛盾方负全某法律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