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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东方商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新东方商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拓,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乐,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新东方商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烟台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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