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x局,男,汉,X年X月X日生,住临澧县X组。
被告临澧县x,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局局长。
原告临澧县x局诉被告临澧县x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澧县x局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澧县x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澧县x局负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庞业文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蒋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