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西安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06.8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4306.8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4306.8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