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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邝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被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邝某与被告陶某于2005年6月3日在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邝某再婚前,生育了女孩邝某贝(云)、男孩邝某民。被告陶某原有小孩陶某军。2007年7月,双方的小孩发生打架,矛盾激化,其后,双方分居。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因双方一直无法和好、感情破裂,原告邝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陶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邝某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邝某再婚前生育的女孩邝某贝(云)、男孩邝某民由原告邝某直接抚养,被告陶某再婚前与前妻生育的小孩陶某军由被告陶某直接抚养,并各自承担自己小孩的抚养费;

三、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四、原告邝某自愿补偿被告陶某500元(当庭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邝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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