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某某诉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某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某原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克井镇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原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1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官中、被告克井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到庭参加诉讼。同年3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官中、被告克井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原某某诉称:被告下属企业克井三矿借其现金投资经营。2001年被告将克井三矿进行清算改制转售他人经营,当时确认欠其x.07元。后经其与被告协商,双方签订产权出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克井三矿的西院房屋134间出售给其,并将西院土地有偿租赁给其使用。协议签订后,其准备筹建企业时,被告辖区内的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河村委)突然出来阻挡,称克井三矿的西院土地权属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并以此为由阻挠其使用至今。后经了解,其得知被告对克井三矿的西院土地并无权处分,故双方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归还现金x.07元及利息(自2001年6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

被告克井镇政府辩称:其与原某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合法有效,且其无责任归还原某现金x.07元及利息,要求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

原某原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01年6月1日克井镇政府与原某某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克井镇政府将镇三矿的西院房屋出售给原某某,同时将房屋所占土地租赁给原某某50年,以折抵原某某在镇三矿的投资款。

2、2009年8月9日对克井镇政府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苗中朝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由于石河村委阻挠,其与克井镇政府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并未履行。

被告质某某,对原某提供的第1、2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2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某主张,产权出售协议合法有效;调查笔录仅能说明是产权出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被告克井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1、2010年2月1日对克井镇政府土地管理所土地专管员苗中朝的调查笔录1份,其陈述:镇三矿是克井镇政府的镇办集体企业,1975年占用石河村委土地,但无占用手续,镇三矿西院的资产是占用土地后由克井镇政府陆续修建的,也无手续;因案外人阻挠,协议签订后,原某并未使用过镇三矿的土地及房屋,现镇三矿的土地及房屋被石河村和其他几个村占用,该土地上的房屋已被推倒。

2、克政[2001]X号《克井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镇X组的决定》1份,内容为:“根据济源市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领导小组X号关井通知书,经克井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克井镇三矿已于2001年8月份关闭。为使镇三矿关闭后债权债务妥善处置,克井镇政府决定成立镇X组,名单如下……”。

原、被告质某某,对本院调取的2份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某,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某提供的2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2份证据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1年6月1日,原某某与克井镇政府签订产权出售协议书,载明:“出售方:克井镇人民政府购买方:原某某根据市委济发[2000]X号文件规定及市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改制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镇X组对镇三矿进行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评估。经克井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三矿分为东西两院,西院资产房屋134间出售给购买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购买方原某镇三矿投资款x.07元,现用其中的70万元作为出资额购买出售方西院资产。二、镇三矿西院土地90.17亩,估价为50万元,镇政府采取有偿使用的方法租给购买方原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01年6月1日—2051年5月31日止),每年按估价值的2%收取租金1万元,出售方一次性收取租金50万元,以抵购买方原某某在镇三矿投资额。以上二项合计120万元,以抵购买方在三矿投资额。三、剩余欠款x.07元,待购买方原某某在此投资办企业上项目投产后,出售方每年从购买方上交地方税收中返还上交税金的50%给购买方,直至还清为止。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后,由于案外人阻挠,该协议并未得到履行。

另查,原、被告产权出售协议中涉及的镇三矿系被告克井镇政府的镇办集体企业,镇三矿西院土地系克井镇政府1975年占用石河村委的,但无占用手续,该矿于2001年8月关闭。现镇三矿土地上的房屋已被推倒。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原某某与克井镇政府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书中,克井镇政府以镇三矿西院的134间房屋及50年有偿出租土地折抵原某某在镇三矿的部分投资款,但从本院调查情况来看,克井镇政府对镇三矿的西院土地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现克井镇政府对该土地的处分既未经权利人追认也未重新取得处分权,故该产权出售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且产权出售协议签订后,由于案外人阻挠,该协议从未得到实际履行,目前该土地上的房屋也被推翻,从而使得该产权出售协议丧失了根本的履行条件。

从原某某与克井镇政府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上看,克井镇政府对原某某在镇三矿的投资款x.07元予以认可,并同意以出售房产、有偿出租土地及返还税金等形式偿还原某某该投资款,故该产权出售协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均应视为被告对原某投资款的一种还款承诺,故被告对原某该款负有偿还义务。现该协议无效,原某要求被告归还协议中约定的x.07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某原某某与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6月1日签订的产权出售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济源市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某原某某x.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01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某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素娟

审判员王苗苗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崔静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