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
委托代某人姚某(一般授权)
委托代某人朱某(一般授权)
被告汪某
委托代某人周某(被告之妻)(一般授权)
原告代某与被告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某审判员余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2008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的租金为1300元,每三个月集中收取一次,租用时间为三年,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承租户必须提前5-10天向户主交清房租。因被告需要装修商铺,故双方约定将合同日期推迟到2012年1月31日。从2011年10月起被告未交纳房屋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支付房屋租金,并拖欠水费,现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900元及欠缴的水费122.9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某:
证某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一份。证某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系代某。
证某、合同书一份。证某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原告将该房屋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每月租金1300元,每三个月集中收取一次,因被告需要装修,故租赁期限延迟至2012年1月31日止。
证某三、物业工作人员书写的证某一份。证某原告向被告催收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的房屋租金3900元及水费时,被告拒绝支付。
证某四、武汉市商业银行存折一本。证某自2011年1月1日起,被告除了已支付100元水费外,还欠水费122.95元未支付。
证某五、原告书写的收费记录。证某被告未收取原告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的房屋租金及水费。
证某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某被告一直在租赁房屋内租住使用。
被告汪某辩称,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1300元,并口头约定到期后可以续租。2011年10月因原告不愿意与被告继续租赁关系,故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元月的房屋租金3900元。至于拖欠的水费,被告至少已支付了200元的水费,具体欠多少水费未经核算。
被告汪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某。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某一、证某、证某三、证某五及证某六均无异议,对证某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支付了200元的水费,只是未要原告出具收条。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某一、证某、证某三、证某四、证某五、证某六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某四经计算核实,从2011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共发生水费207.9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原告代某与被告汪某签订《合同书》,由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商品房出租给被告汪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300元,每三个月集中收取一次;水费按每吨叁元壹角伍分,以实际使用吨数每月收取一次。因该房屋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为被告装修时间,故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租住使用该房屋。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发生水费207.9元,被告已支付了100元,还余107.9元未支付,且从2011年11月起,被告未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共计39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水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汪某辩解在不续租的情况下不愿意支付房屋租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已交纳了200元的水费因无证某予以证某,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代某支付房屋租金3900元及水费107.9元。
二、驳回原告代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武汉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略);开户行:农行武汉市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某审判员余敏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