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