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885.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5月7日,被执行人陕西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62713.6元。2012年5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828元后将61885.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