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XX、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74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旬阳县XX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4元。2012年4月26日,本院扣除执行费362元后将30742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