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巷XX医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略).9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0年12月8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某信息。2012年3月2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银行存款(略)元。2012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2012年3月5日,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已支付50000元,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略).90元,利息在支付(略).90元后15日内给付。2012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表示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人民医院已支付(略).9元,本院将(略)元发还给该公司后,本案就全某执行完毕。2012年5月9日,本院将(略)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西安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