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戊,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己,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周某戊与被告唐某己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戊与被告唐某己离婚;
二、被告唐某己所生子女周某戊安(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唐某己带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被告唐某己于2012年5月9日给付原告周某戊现金1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厚陆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